协会章程浙江省汽车装饰美容养护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浙江省汽车装饰美容养护行业协会。英文译名:Zhejiang Province Auto Decoration Beauty and Maintenance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ADBM)。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从事汽车装饰美容养护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加强协调和协作,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做好自律性行业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化建设;深化企业改革、推动技术进步、推动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米市巷党工委),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行业企业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引导企业回报社会,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参与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准入条件方面的研究、制定,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管理和服务任务; (三)结合新形势下经济发展需求,组织行业企业共同打造在互联网、金融资本、商业地产、产品供需、人才互动等服务平台,引导和整合行业抱团发展, 开创行业新型经济发展格局; (四)开展管理科学的研究,组织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人才培训,举办行业技术交流和技术竞赛; (五)积极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促进行业有序、持续发展; (六)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七)积极为政府、社会、行业和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积极协助企业化解行业内部矛盾,调解行业纠纷; (八)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合,组织省内外行业企业及相关行业交流研讨会, 组织专家对行业走向和现实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论证,提供科学权威的观点和理论,提高行业发展水平。 (九)组织和参加国际间经济与技术交流以及国际展览、商务考察等活动, 发展与国外、境外同业及行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凡依法成立的汽车装饰美容养护的相关企业、科研单位、院校及社会团体等,可作为单位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汽车装饰美容养护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热爱本协会从事的事业,愿为此做出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予以授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牌匾。若会员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长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其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监事长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会选举出的会长一人、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等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秘书长可兼职,但设专职副秘书长若干人;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须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遇有特殊情况,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浙江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第五十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须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工作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组织。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由中共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工作委员会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报中共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批。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须提前征求本协会党组织的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本协会党组织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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